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
2013年11月01日 11:14 9344次瀏覽 來源: 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可以選擇采用以下方式進行,同時填制《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記錄》。
(一)現場踏勘;
(二)拍攝取證;
?。ㄈ┳咴L群眾,約見當事人,并制作談話記錄;
?。ㄋ模┡c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座談;
?。ㄎ澹┱{閱卷宗,查閱、復制有關材料;
(六)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四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在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時,發(fā)現土地違規(guī)違法行為屬實且仍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的,應當協(xié)調、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違規(guī)違法行為。
對涉及土地管理的大型群體性或者突發(fā)性事件等重大緊急問題,應當現場協(xié)調、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和惡化。
第十五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在獲得重大土地問題信息后24小時內迅速啟動實地核查,對涉及土地管理的大型群體性或者突發(fā)性事件等重大緊急問題,應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報告工作進展,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對其他重大土地問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
特殊情況下,經請示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同意,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限。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時限完成。
第四章 核查報告
第十六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結束后,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ㄒ唬﹩栴}來源及基本情況;
(二)核查組織開展情況及查明的事實;
?。ㄈ┈F場督察處置的事項及效果;
?。ㄋ模栴}性質的界定及責任認定;
?。ㄎ澹┨幚硪庖姾徒ㄗh;
?。┫乱徊降墓ぷ鞔蛩?。
第十七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及時跟蹤督察重大土地問題的處理進展和后續(xù)工作,并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結束后,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對《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記錄》、核查報告以及相關材料進行歸檔或者建立電子檔案備查。
第五章 工作紀律和責任
第十九條 負責實地核查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核查資料,不得隨意泄漏、擴散核查工作的內容和進展情況。未經審核同意,不得以個人或者單位名義就被核查重大土地問題的定性及處理發(fā)表意見。
第二十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監(jiān)督檢查不力,或者給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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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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