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2014年03月28日 11:6 22027次瀏覽 來源: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無證采礦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罰款
3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條例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采礦行為的打擊懲處力度。
該條例第39條規(guī)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采礦活動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qū)塊、礦區(qū)范圍進行勘查、采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恢復植被;在違法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等先行登記保存,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無證勘查或者越界勘查的,處以勘查項目資金30%的罰款,最多不超過10萬元;無證采礦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罰款,罰款數額低于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罰款;越界采礦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地礦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二、第七條修改為:“探礦權、采礦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取得。國家規(guī)定協議出讓的除外。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勘查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每次延續(xù)時間不得超過2年。”
四、第二十條第四款修改為:“開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等礦產資源,由縣地礦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五、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傻V申請登記書和劃定礦區(qū)范圍的批復;
?。ǘ┱加玫V產儲量登記表;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ㄋ模┉h(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huán)保部門批準文件;
?。ㄎ澹┌踩A評價報告;
?。┑V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
?。ㄆ撸┑V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
?。ò耍┩恋貜蛪ǚ桨?;
?。ň牛┑氐V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
七、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實行礦山環(huán)境治理和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礦山環(huán)境治理和恢復等閉坑工作。其閉坑工作經驗收合格后,返還保證金及利息。”
八、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采礦活動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qū)塊、礦區(qū)范圍進行勘查、采礦活動的,由縣以上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恢復植被;在違法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等先行登記保存,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無證勘查或越界勘查的,處以其勘查項目資金30%的罰款,最多不超過10萬元;
“(二)無證采礦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三)越界采礦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guī)定,造成資源破壞,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登記部門吊銷勘查、采礦許可證,對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30日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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