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申報進口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公告
2007年12月26日 0:0 4909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一、進口經營單位在反傾銷保證金或其他臨時反傾銷措施存續(xù)期間補交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fā)票的,海關可以接受,并根據查證核實后的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fā)票,對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或實施的其他臨時反傾銷措施予以調整。
二、進口經營單位在海關征收反傾銷稅后補交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fā)票的,海關不予接受,對已征稅款不予調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責任編輯: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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